2005年11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符合四个条件
  可收养孩子
  黄女士问:
  我和爱人结婚多年,一直没有孩子。现在我们想收养一个孩子,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?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收养法》规定,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无子女;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若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收养子女了。具备这些条件,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。

  炮制法院判决书逃债
  构成犯罪
  李先生问:
  我表弟为躲避债主追债,炮制了一份“民事判决书”,并对债主称,因别人欠他150万元到期未还,所以他没法还债。现他向法院起诉并已有判决结果,法院判令债务人归还欠他的150万元,等钱到手后就立即还钱。请问,表弟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?
  本报作答:构成犯罪。我国刑法中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有三种表现形式,包括伪造公文、变造公文和买卖公文。法院的判决书是国家司法公文,你表弟为了逃债故意伪造法院的民事判决书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。

  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
  可请同一名律师辩护吗
  沈先生问:
  我弟弟和他的两个朋友因涉嫌抢劫被司法机关逮捕,现在该案已到了法院审判阶段。
  因我的家庭和他的两个朋友家里都很穷,我想为他们3人共同聘请一位律师进行辩护,请问这样做法律是否允许?
  本报作答:法律不允许这样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,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。
 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,是因为在一起案件中,一名律师不可能同时维护两人以上的合法权益。